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民初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9-07-18

案件名称

赵淑花与张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淑花;张元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142号原告赵淑花,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元敏,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花与被告张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花撤回对被告张元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宝刚审判员  刘克艳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