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行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东平风景名胜区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平县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行政执法局,牛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东平县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被执行人牛家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东景执罚字[2013]第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东景执罚字[2013]第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万金审判员 赵德州审判员 王金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