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攀东执裁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范善春与胡泽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善春,胡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攀东执裁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范善春,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胡泽,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范善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攀东民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泽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太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 王 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