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3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常晨与朱克家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晨,朱克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303-2号申请执行人常晨,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克家,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晨与被执行人朱克家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524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原登记在朱克家、常晨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3号11幢1单元10302室的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常晨名下。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一初字第00524号民事调解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0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