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钱继芝、李雨恒诉李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继芝,李雨恒,李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钱继芝,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30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科创园区。原告:李雨恒,女,汉族,生于1998年8月11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科创园区,系钱继芝之女。法定代理人:钱继芝,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30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科创园区。被告:李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5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科创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继芝、李雨恒诉被告李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XX、李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嘉 伟审 判 员 张 曦人民陪审员 罗少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