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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刘某,女,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甲,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6月2日生育双胞胎,男孩取名李某乙,女孩取名李某丙。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因琐事吵嘴打仗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自2012年8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勉强维持该婚姻已无实际意义。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于1996年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6月2日生育双胞胎,男孩取名李某乙,女孩取名李某丙。原、被告均系初婚,此次为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告主张双方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7年、2008年左右被告开始在外大量借贷,直到债主上门要账原告才有所了解;被告长期在外,未尽到家庭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婚后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已结婚多年,更应相互理解和支持,维持家庭的和睦。只要原告回心转意,夫妻之间互谅互让,被告积极改善与原告的关系,夫妻重归于好是可能的。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 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