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长治市雪韵制粉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治市雪韵制粉有限公司,长治市云仙阁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桃林,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长治市雪韵制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治市云仙阁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董林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治市雪韵制粉有限公司、长治市云仙阁大酒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还款义务,但其未能履行。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治市雪韵制粉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包括土地、房产、机械设备)抵偿申请执行人,用于偿还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长治市雪韵制粉有限公司全部财产(包括土地、房产、机械设备)作价886335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申请执行人长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晋星审 判 员  秦勇进助理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锦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