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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朋,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系原告的表哥。被告欧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崔海庆,巨野九州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人调解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经人调解与被告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与被告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成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甘雨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