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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辖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章冬年诉余忠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某某,章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某。上诉人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诉人离开诸暨多年,现居住杭州市。诸暨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在诸暨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某某审 判 员  蒋某某代理审判员  傅某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