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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东来、徐丽丽与刘建军、潍坊源亨家具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来,徐丽丽,刘建军,潍坊源亨家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徐东来。原告徐丽丽。被告刘建军。被告潍坊源亨家具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槐行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来、徐丽丽与被告刘建军、潍坊源亨家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申请本院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