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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董凤君与宫瑞竹、李存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凤君,宫瑞竹,李存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董凤君。被告宫瑞竹。被告李存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地址:昌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凤君与被告宫瑞竹、李存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未做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本院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