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商外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凯阳(香港)公司与宜兴凯尚光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阳(香港)公司,宜兴凯尚光源有限公司,宜兴市振球炉料有限公司,宜兴市华宇电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外初字第0014号原告凯阳(香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丽娜,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卢少敦,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凯尚光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丽娜,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宜兴市振球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过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珊,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宜兴市华宇电光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亦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凯阳(香港)公司(以下简称凯阳公司)与被告宜兴凯尚光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尚公司)、第三人宜兴市振球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球公司)、第三人宜兴市华宇电光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凯阳公司以各��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凯尚公司、第三人振球公司、华宇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凯阳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阳公司撤回对被告凯尚公司、第三人振球公司、华宇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凯阳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超代理审判员 李骏代理审判员 酆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