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曾翼东与被告梁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翼东,梁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曾翼东,男,1982年6月2日生。被告梁中华,男,1968年4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翼东与被告梁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翼东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翼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翼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曾翼东承担。审 判 长 刘浩然代理审判员 游 龙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建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