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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肖龙英与詹正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龙英,詹正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188号原告:肖龙英,女,193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正圩,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龙英诉被告詹正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龙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宗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