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喀法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焦立波与马立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立波,马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喀法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焦立波,男,1975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锦山镇樱桃沟村十组。被执行人马立国,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锦山镇瓦房地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立波与被执行人马立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2)喀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祁建国代理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