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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金用与吴亮、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用,吴亮,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507号原告:李金用,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罗来玉,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亮,男,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将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琦,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用诉被告吴亮、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用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李金用负担。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詹辉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