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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商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杨红,高金宝,朱迎红,姜汉舜,张红燕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杨红,高金宝,朱迎红,姜汉舜,张红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11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被告杨红。被告高金宝。被告朱迎红。被告姜汉舜。被告张红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被告杨红,高金宝,朱迎红,姜汉舜,张红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柏 玲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