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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李客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靖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客辩护人蒙XX,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律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客否认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李客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靖西县农田土地平整项目部B标段工程项目设在靖西县同德乡百达村原百达小学内,被告人李客自2012年9月以来,多次采取强揽工程、堵路、恐吓、敲诈勒索、打砸工程机械等方式阻挠施工。2013年1月间,李客以收取保护费为由向项目部负责人朱XX强行索要人民币3000元。2013年6月18日下午,李客以工程队施工压坏其家水管为由,窜到项目部内强行将价值1200元的六桶柴油抢走。严重影响百达村土地整理项目的正常施工,致使百达村的道路、水利等项目施工明显滞后于其他村屯。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客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客对指控其强拿六桶柴油无异议并认罪,对索要3000元保护费有异议,称是朱XX自愿给他的工钱。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李客强拿施工队的六桶柴油是为了抵押施工队在施工中压坏水管造成的水费损失,3000元人民币是朱XX自愿送给李客而非索要,李客悔罪态度明显,对社会危害性轻微,请求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靖西县农田土地平整项目部B标段工程项目设在靖西县同德乡百达村原百达小学内,项目包括同德乡的意江村、足表村、百达村、七联村及同德街五个村街土地平整工程。在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李客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实施了以下行为。一、2012年11月,在项目部铺设百达村的水泥路前,被告人李客向项目部负责人朱XX提出要承包该工程,因价格方面谈不拢,项目部没有将工程承包给被告人李客。从11月分开始,被告人李客就采取开车堵路等方式进行挡工,并以收保护费为由,向朱XX索要人民币3000元。迫于被告人李客的压力,朱XX2012年12月30日将3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李客后,工程才得顺利施工。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李客亲属主动到靖西县公安局同德派出所退出李客索要的3000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朱XX(项目部负责人)陈述。2013年1月份某日,李客无故将一辆红色QQ车停放在路口阻止我们在百达屯路口通往同德初中校门处铺设水泥路面,还向我们施工队索要3000元人民币的保护费,当时我负责这工程,期间从没有雇用李客到工地做工,也没有欠过他任何劳务费,由于受到他的恐吓,且害怕威胁到工人人身安全和延误施工工期,我迫于他的压力给了他3000元人民币,之后施工才得以顺利进行。2、证人XX证言。2013年1月某日,施工队在百达屯叉路口到同德初中铺设水泥路时,李客说这是他的地盘,百达的所有路面都要承包给他做。施工队不同意李客的要求,他就开一辆QQ车堵路不给施工,要求要3000元人民币的地盘费,后来施工方迫于他的压力也给了他3000元人民币,道路才得以顺利开工。3、证人覃XX证言。2012年12月某日晚上,李客来到我们朱老板宿舍威胁朱老板说要钱。4、证人陈XX证言。2013年1月份某日朱XX老板对我说,项目部交给李客3000元人民币是被迫的。朱老板不会自己给别人3000元的,是因为李客挡工了,朱老板受到威胁才给他钱的。5、证人李峰XX证言。自从农田土地平整项目工程开工以来,李客曾经对该工程多次无理取闹。2012年11月份土地平整工程开工后某天晚上,我在李客家吃饭的时候,李客当着我的面给工程项目部的朱老板(即朱XX)打电话,威胁朱老板说这里是他的地盘,并要求朱老板把工程承包给他,否则就给他5000元钱做为施工的保护费。后来朱老板曾经跟我讲李客索要钱的事,朱老板给了李客3000元人民币。朱老板肯定是不愿意给的,是李客找其他借口和理由挡工、敲诈朱老板的,而朱老板为了赶工程进度和避免李客闹事危及到工人的人身安全,迫不得已才向李客交了这3000元人民币的保护费的。6、靖西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李客的家属代其将索要的3000元人民币交到公安机关。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被告人李客及其辩护人提出3000元人民币是朱XX自愿给的劳务费的辩解,与本案证据所证实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2013年6月1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客以工程队施工压坏其家水管为由,来到项目部找负责人朱XX,要求朱赔偿其损失的水费1680元,朱同意赔偿,但要求被告人李客提供相应水费发票,李客未能提供水费发票,索要水费未果。被告人李客看见在项目部院内一辆车号为桂AQJ6**的长城牌皮卡车上放着六桶油,产生了强拿这六桶油抵消水费的念头,不顾项目工作人员的阻拦,强行将六桶油搬上自己的车开走。6月25日,靖西县公安局同德派出所扣押了被告人李客强拿的6桶油。经鉴定,被告人李客强拿硬要的六桶油为0号柴油,共165升,价值人民币为1173.15元。以上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朱XX(项目部负责人)陈述。2012年冬季某日,李客来到工程项目部称施工队施工时压坏了他家的自来水管,造成他家的水费损失1680元人民币,要求我们赔偿,我答应赔偿,但要求他提供水厂发票,李客没能提供水费发票,我们就没帮他支付水费了。从那件事后,李客就经常到我们项目部威胁我们要钱。2013年6月18日16时20分许,李客来到项目部,不顾我的阻止,强行抢走我们放在长城皮卡车上的六桶塑料柴油,价值1200元人民币。李客抢油时,我和工程队的职工“阿宝”(即庞玉宝)、覃小红和小韦(即韦海潮)四人在场。经辨认照片,朱XX指认出被告人李客就是强拿六桶柴油的人。2、证人庞XX证言。2013年6月18日16时许,我们农田平整项目部B标段办公楼前,百达屯的李客不顾我们项目部人员反对,威胁并恫吓我们,擅自抢走了我们项目部17日刚买回来,停放在桂AQJ6**皮卡车上的六塑料桶(每桶标的为25公斤)桶装柴油,我们损失了价值1200元人民币的柴油。3、证人覃红叶XX证言。2013年6月18日16时许,在我们农田平整项目部B标段办公楼前,朱XX办公室门口,百达屯的李客不顾我们项目部人员及朱老板的反对,用语言威胁并恐吓朱老板及我们的职工,使我们不敢反抗和阻止他,然后他强行抢走了我们项目部17日刚从加油站买回来的六桶柴油,损失价值1200元人民币。当时那六桶柴油就在项目部原百达小学球场内,在一辆牌号为桂AQJ6**皮卡车上。这六桶油是用白色的塑料桶装的每桶标的为25公斤。4、证人韦XX证言。2013年6月18日下午4时许,我正在项目部做资料,看见百达屯的一个男性村民来到项目部找朱老板,之后才听说我们项目部的六桶柴油被这个男青年抢走了。5、证人李XX证言。2013年6月18日下午4时左右,我屯的李客窜到农田土地平整项目部设在原百达小学处,强行拉走了项目部的六桶柴油,让朱XX老板损失了价值1200元人民币的柴油。6、证人何XX证言,2013年6月18日下午4点多钟,我们百达村的村干部和本屯的各村民小组长、部分村民正在打扫卫生开展“清洁乡村”活动,同屯的李客开了一辆旧的双排座厢式货车过来,停在我们旁边下车跟我们说,“我刚才去项目部老板那里要了六桶柴油。”,后来项目部的人说李客抢走了他们六桶柴油。7、证人陈XX证言,去年我们工程施工队在百达屯前交叉路路口处铺设水泥路面时,没有机械压坏或勾坏水管之事,而是我们施工之前那里已经是漏水了。后来李客向我们项目部索要水费,为此,2013年某日早上,我与谭XX总经理、百达村主任李XX等到现场查看李客家的水表,发现水表完好水管也没有漏水,水针没有转动,李客有敲诈的嫌疑。我们项目工程队经常被李客威胁索要钱财。8、证人许XX、韦XX证言。证实从2013年1-4月份李客用水1291度,水费为1291元。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概况、赃物情况。10、靖西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李客强拿的六桶柴油已被该局同德派出所扣押。11、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认字(2013)第2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李客强拿的柴油价值为1173.15元,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12、被告人李客供述。去年农田土地平整工程开工之后不久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朱老板的项目部施工时压坏了我们村李成边家门前埋在底下自来水管,造成水管破裂水往外流,这条水管是我们家专用的水管,离我们家约90米,造成我家自来水白白流失,我多次上他们项目部索赔他们不给,所以2013年6月18日这天我开车到设在原百达小学里面的工程项目部,问朱老板要挖断我们家专用水管造成损失的水费,但朱老板说拿我们家水费单来,我就打电话给收费员要发票未果,项目部不赔偿水费,我看到项目部的一辆皮卡车上有六桶油,不顾朱老板等人反对,强行把那六桶油搬上我开来的车,把六桶油拉回自己家。经辨认照片,被告人李客指认出朱XX就是农田土地平整项目工程负责人。公诉机关还举出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李客于1971年8月15日出生,实施上述行为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本院(1989)靖刑初字第198号、(2000)靖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客因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客为谋取非法利益、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价值4173.15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客悔罪态度明显、对社会危害性轻微,请求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客阻挠当地土地整理项目的正常施工工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此类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且李客对部分犯罪事实不予认罪,无明显悔罪表现,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适用缓刑条件,更不应免予刑事处罚,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客的亲属代为退出3000元人民币,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款项及所被扣押的六桶柴油应依法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靖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客辩护人蒙XX,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律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客否认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李客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靖西县农田土地平整项目部B标段工程项目设在靖西县同德乡百达村原百达小学内,被告人李客自2012年9月以来,多次采取强揽工程、堵路、恐吓、敲诈勒索、打砸工程机械等方式阻挠施工。2013年1月间,李客以收取保护费为由向项目部负责人朱XX强行索要人民币3000元。2013年6月18日下午,李客以工程队施工压坏其家水管为由,窜到项目部内强行将价值1200元的六桶柴油抢走。严重影响百达村土地整理项目的正常施工,致使百达村的道路、水利等项目施工明显滞后于其他村屯。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客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客对指控其强拿六桶柴油无异议并认罪,对索要3000元保护费有异议,称是朱XX自愿给他的工钱。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李客强拿施工队的六桶柴油是为了抵押施工队在施工中压坏水管造成的水费损失,3000元人民币是朱XX自愿送给李客而非索要,李客悔罪态度明显,对社会危害性轻微,请求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靖西县农田土地平整项目部B标段工程项目设在靖西县同德乡百达村原百达小学内,项目包括同德乡的意江村、足表村、百达村、七联村及同德街五个村街土地平整工程。在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李客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实施了以下行为。一、2012年11月,在项目部铺设百达村的水泥路前,被告人李客向项目部负责人朱XX提出要承包该工程,因价格方面谈不拢,项目部没有将工程承包给被告人李客。从11月分开始,被告人李客就采取开车堵路等方式进行挡工,并以收保护费为由,向朱XX索要人民币3000元。迫于被告人李客的压力,朱XX2012年12月30日将3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李客后,工程才得顺利施工。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李客亲属主动到靖西县公安局同德派出所退出李客索要的3000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朱XX(项目部负责人)陈述。2013年1月份某日,李客无故将一辆红色QQ车停放在路口阻止我们在百达屯路口通往同德初中校门处铺设水泥路面,还向我们施工队索要3000元人民币的保护费,当时我负责这工程,期间从没有雇用李客到工地做工,也没有欠过他任何劳务费,由于受到他的恐吓,且害怕威胁到工人人身安全和延误施工工期,我迫于他的压力给了他3000元人民币,之后施工才得以顺利进行。2、证人XX证言。2013年1月某日,施工队在百达屯叉路口到同德初中铺设水泥路时,李客说这是他的地盘,百达的所有路面都要承包给他做。施工队不同意李客的要求,他就开一辆QQ车堵路不给施工,要求要3000元人民币的地盘费,后来施工方迫于他的压力也给了他3000元人民币,道路才得以顺利开工。3、证人覃XX证言。2012年12月某日晚上,李客来到我们朱老板宿舍威胁朱老板说要钱。4、证人陈XX证言。2013年1月份某日朱XX老板对我说,项目部交给李客3000元人民币是被迫的。朱老板不会自己给别人3000元的,是因为李客挡工了,朱老板受到威胁才给他钱的。5、证人李峰XX证言。自从农田土地平整项目工程开工以来,李客曾经对该工程多次无理取闹。2012年11月份土地平整工程开工后某天晚上,我在李客家吃饭的时候,李客当着我的面给工程项目部的朱老板(即朱XX)打电话,威胁朱老板说这里是他的地盘,并要求朱老板把工程承包给他,否则就给他5000元钱做为施工的保护费。后来朱老板曾经跟我讲李客索要钱的事,朱老板给了李客3000元人民币。朱老板肯定是不愿意给的,是李客找其他借口和理由挡工、敲诈朱老板的,而朱老板为了赶工程进度和避免李客闹事危及到工人的人身安全,迫不得已才向李客交了这3000元人民币的保护费的。6、靖西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李客的家属代其将索要的3000元人民币交到公安机关。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被告人李客及其辩护人提出3000元人民币是朱XX自愿给的劳务费的辩解,与本案证据所证实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2013年6月1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客以工程队施工压坏其家水管为由,来到项目部找负责人朱XX,要求朱赔偿其损失的水费1680元,朱同意赔偿,但要求被告人李客提供相应水费发票,李客未能提供水费发票,索要水费未果。被告人李客看见在项目部院内一辆车号为桂AQJ6**的长城牌皮卡车上放着六桶油,产生了强拿这六桶油抵消水费的念头,不顾项目工作人员的阻拦,强行将六桶油搬上自己的车开走。6月25日,靖西县公安局同德派出所扣押了被告人李客强拿的6桶油。经鉴定,被告人李客强拿硬要的六桶油为0号柴油,共165升,价值人民币为1173.15元。以上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朱XX(项目部负责人)陈述。2012年冬季某日,李客来到工程项目部称施工队施工时压坏了他家的自来水管,造成他家的水费损失1680元人民币,要求我们赔偿,我答应赔偿,但要求他提供水厂发票,李客没能提供水费发票,我们就没帮他支付水费了。从那件事后,李客就经常到我们项目部威胁我们要钱。2013年6月18日16时20分许,李客来到项目部,不顾我的阻止,强行抢走我们放在长城皮卡车上的六桶塑料柴油,价值1200元人民币。李客抢油时,我和工程队的职工“阿宝”(即庞玉宝)、覃小红和小韦(即韦海潮)四人在场。经辨认照片,朱XX指认出被告人李客就是强拿六桶柴油的人。2、证人庞XX证言。2013年6月18日16时许,我们农田平整项目部B标段办公楼前,百达屯的李客不顾我们项目部人员反对,威胁并恫吓我们,擅自抢走了我们项目部17日刚买回来,停放在桂AQJ6**皮卡车上的六塑料桶(每桶标的为25公斤)桶装柴油,我们损失了价值1200元人民币的柴油。3、证人覃红叶XX证言。2013年6月18日16时许,在我们农田平整项目部B标段办公楼前,朱XX办公室门口,百达屯的李客不顾我们项目部人员及朱老板的反对,用语言威胁并恐吓朱老板及我们的职工,使我们不敢反抗和阻止他,然后他强行抢走了我们项目部17日刚从加油站买回来的六桶柴油,损失价值1200元人民币。当时那六桶柴油就在项目部原百达小学球场内,在一辆牌号为桂AQJ6**皮卡车上。这六桶油是用白色的塑料桶装的每桶标的为25公斤。4、证人韦XX证言。2013年6月18日下午4时许,我正在项目部做资料,看见百达屯的一个男性村民来到项目部找朱老板,之后才听说我们项目部的六桶柴油被这个男青年抢走了。5、证人李XX证言。2013年6月18日下午4时左右,我屯的李客窜到农田土地平整项目部设在原百达小学处,强行拉走了项目部的六桶柴油,让朱XX老板损失了价值1200元人民币的柴油。6、证人何XX证言,2013年6月18日下午4点多钟,我们百达村的村干部和本屯的各村民小组长、部分村民正在打扫卫生开展“清洁乡村”活动,同屯的李客开了一辆旧的双排座厢式货车过来,停在我们旁边下车跟我们说,“我刚才去项目部老板那里要了六桶柴油。”,后来项目部的人说李客抢走了他们六桶柴油。7、证人陈XX证言,去年我们工程施工队在百达屯前交叉路路口处铺设水泥路面时,没有机械压坏或勾坏水管之事,而是我们施工之前那里已经是漏水了。后来李客向我们项目部索要水费,为此,2013年某日早上,我与谭XX总经理、百达村主任李XX等到现场查看李客家的水表,发现水表完好水管也没有漏水,水针没有转动,李客有敲诈的嫌疑。我们项目工程队经常被李客威胁索要钱财。8、证人许XX、韦XX证言。证实从2013年1-4月份李客用水1291度,水费为1291元。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概况、赃物情况。10、靖西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李客强拿的六桶柴油已被该局同德派出所扣押。11、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认字(2013)第2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李客强拿的柴油价值为1173.15元,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12、被告人李客供述。去年农田土地平整工程开工之后不久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朱老板的项目部施工时压坏了我们村李成边家门前埋在底下自来水管,造成水管破裂水往外流,这条水管是我们家专用的水管,离我们家约90米,造成我家自来水白白流失,我多次上他们项目部索赔他们不给,所以2013年6月18日这天我开车到设在原百达小学里面的工程项目部,问朱老板要挖断我们家专用水管造成损失的水费,但朱老板说拿我们家水费单来,我就打电话给收费员要发票未果,项目部不赔偿水费,我看到项目部的一辆皮卡车上有六桶油,不顾朱老板等人反对,强行把那六桶油搬上我开来的车,把六桶油拉回自己家。经辨认照片,被告人李客指认出朱XX就是农田土地平整项目工程负责人。公诉机关还举出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李客于1971年8月15日出生,实施上述行为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本院(1989)靖刑初字第198号、(2000)靖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客因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客为谋取非法利益、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价值4173.15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客悔罪态度明显、对社会危害性轻微,请求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客阻挠当地土地整理项目的正常施工工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此类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且李客对部分犯罪事实不予认罪,无明显悔罪表现,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适用缓刑条件,更不应免予刑事处罚,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客的亲属代为退出3000元人民币,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款项及所被扣押的六桶柴油应依法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二、存放在靖西县公安局同德派出所的3000元人民币及六桶柴油,发还被害人朱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文启代理审判员  周建坤人民陪审员  戴 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连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二、存放在靖西县公安局同德派出所的3000元人民币及六桶柴油,发还被害人朱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杨文启代理审判员周建坤人民陪审员戴颖二O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韦连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