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高燕。上诉人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甬东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定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春艳审 判 员 陈 艳审 判 员 刘振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贺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