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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孙永生与孙喜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生,孙喜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孙永生,男,194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喜才,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永生负担。审判员  邵平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