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孙永生与孙喜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生,孙喜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孙永生,男,194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喜才,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永生负担。审判员 邵平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