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7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宏达通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宏达通讯有限公司,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7629号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达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新苗村1000号二楼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庆东,董事。委托代理人袁真富,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69号3805-3806室。法定代表人张金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斌,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人事主管。委托代理人郝明,男,1989年1月1日出生,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人事助理。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诉被告宏达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田甜、人民陪审员纪淑英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迅雷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勇,被告宏达公司委托代理人袁真富,被告华信通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迅雷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对涉案影片《古宝奇缘》(以下简称涉案影片)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经调查,被告宏达公司生产的”HTCt328d”型号手机内置了”视频”软件,用户可以通过该软件点播涉案影片。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告申请公证处在被告华信通公司购买了”HTCt328d”型号手机一台,并在公证处通过对内置的”视频”软件点播了涉案影片。原告认为二被告未对涉案影片的使用取得有效授权,为其商业目的在网络上传播涉案影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宏达公司在手机”HTCt328d”内置的”视频”软件中删除涉案影片;2、被告华信通公司停止销售内置”视频”软件并可以点播涉案影片的”HTCt328d”型号手机;3、被告宏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被告华信通公司在5千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宏达公司辩称:1、宏达公司生产的”HTCt328d”型号手机(以下简称涉案手机)虽内置了”视频”软件,但该软件提供的是涉案影片的搜索服务,软件本身不包含涉案影片,涉案影片最终由优酷客户端链接优酷服务器进行播放。2、涉案手机中的”视频”软件是视频聚合应用,该应用后端接入各家合作方的视频内容,播放时根据来源不同,选择相应合作方的视频播放器进行播放,而第三方播放器作为独立的程序与视频软件的主程序一起预装到涉案手机中,播放视频时,”视频”软件会通过调用接口启动第三方播放器进行播放,涉案影片就是通过调用优酷播放器进行播放的,而宏达公司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签订了软件授权许可协议,合一公司授权宏达公司在手机产品中免费预装许可软件即优酷播放器客户端,优酷播放器所播放的影片内容均是由合一公司提供的,”视频”软件只能获得涉案影片的基本信息。3、合一公司取得了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有权通过优酷播放器客户端播放涉案影片,在主观上宏达公司作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对来自合一公司的涉案影片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宏达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综上,宏达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华信通公司辩称:华信通公司销售的涉案手机系由宏达公司直接供货,华信通公司作为销售商没有义务对销售的手机进行逐一验货,华信通公司不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华信通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布了电审数字(2010)第337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片名《古宝奇缘》,出品单位、摄制单位为上海秦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片长100分钟。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涉案影片的DVD光盘,播放该光盘,影片片头显示出品单位为上海秦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2010上海秦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利。2011年11月27日,上海秦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迅雷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家,包括授权人本身不再享有任何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转授权,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授权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授权期限及维权期限为5年,即2011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15日。2012年9月17日,2012年9月24日,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祥就公证购买涉案手机及通过涉案手机播放涉案影片的过程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2012年9月17日,陈祥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07号的中国电信西单营业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型号为”HTCt328d”的手机一部,并从该营业厅工作人员处取得盖有”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12)收款专用章”字样的单据和盖有”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随后陈祥将手机封存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2年9月24日,打开前述封存的手机,开启手机后,连接互联网,点击手机中的”视频”应用程序,加载运行后的页面显示有首页、精选及推荐的分类,页面下端显示有首页、精选、我的视频和搜索图标,点击搜索图标进入搜索页面,在该页面上端的搜索栏中键入”古宝奇缘”,获得两个搜索结果,均显示为3.4颗星,时长为1小时39分钟。点击第二个搜索结果,显示有年份、地区、类型、时长、播放次数、导演、演员、剧情简介等信息,点击该页面中端的播放图标,出现”优酷”和”乐视”两个播放选项,选择并点击”优酷”,加载过程中页面右上端出现yk.player,随即出现”YOUKU优酷即将为您播放”的字样,并可对影片进行正常播放。经比对,上述公证过程中播放的影片与迅雷公司所主张的权利影片具有一致性。迅雷公司曾出具《授权书》,授权合一公司对包括《古宝奇缘》在内的117部作品进行使用,授权使用方式仅限于授权网站服务器存储形式的在线互动性点播播放、下载,不得以链接等其他方式与第三方合作使用或授权使用。合一公司应采用DRM技术对授权作品进行加密,防止授权影视节目被非法传播。授权终端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以计算机、手机为终端,不包括IPTV、数字电视等其他的权利。授权性质为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包含转授权。授权平台为youku.com、youku.net、合一公司自有的客户端iku软件。授权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其中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其中涉案影片的授权期限自2012年2月15日到2014年2月24日。宏达公司(甲方)与合一公司(乙方)签订有《软件授权许可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有权向他人授予本协议项下明确的特定软件程序的使用许可,本协议许可软件为优酷视频软件。乙方授予甲方一个非独占的、可分许可的和免费的许可,使甲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或许可其指定厂商、供应商、产品销售商、服务提供商将许可软件预装于指定产品,或与指定产品套装销售,并得使用和复制许可软件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甲方得于全球开发、生产、展示维护指定产品及使指定产品得以顺利生产。由于甲方需要在其指定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乙方为其分配的API接口,因此乙方授予甲方一个不限地域的免费的许可,使甲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或许可其生产商在指定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乙方为其分配的API接口。双方确认通过API技术链接的网站为3g.youku.com,甲方仅能使用上述平台中的内容,甲方承诺严格遵守约定,不引用、链接本协议约定之外的视频内容。双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技术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若发生一方因使用对方提供的技术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提供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协议的期限为2年,自2010年8月1日(生效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除非任一方于到期日三十日前以书面向他方表示反对之意思,否则每次有效期间届满后将再自动延长一年。2013年4月22日,合一公司(许可方)与宏达公司(被许可方)再次签订了《软件许可使用协议》,该协议约定本协议项下所指的许可软件为优酷软件。许可方对本协议项下通过许可软件所提供的音视频内容拥有最终的选择权、决定权和处置权。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在产品中免费预装许可软件。被许可方产品最终用户可以在许可软件上免费观看、播放、下载许可方发布的音、视频内容。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网络技术接口,通过该网站技术接口,被许可方获得音视频内容的目录并通过产品对音视频内容的目录进行在线发布,当最终用户对音视频内容的目录进行查询、浏览播放时,HTC视频平台会启动许可方提供的许可软件来提供播放的服务。被许可方知晓且认可,最终用户将会通过许可软件或许可网站技术接口基于被许可方的产品化结果获得音视频内容,而所述之音视频内容是由许可方拥有独立自主的著作权或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第三方充分授权的内容资源。对于通过授权所得的音视频内容,许可方承诺获得的是完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且仅可通过许可软件进行回放且不得在产品进行任何的数据冗余保存。本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另查一,宏达公司称2012年7月31日至2013年1月1日期间,其亦与合一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合作模式为宏达公司将合一公司提供的名为yk.player的客户端播放器预装到HTC手机内置的”视频”软件(HTCVideos)中,合一公司提供相应的接口以供”视频”软件访问调用,通过该”视频”软件平台只能获得涉案影片的基本信息列表,当用户需要播放搜索到的影片时,”视频”软件通过调用接口启动优酷客户端播放器(yk.player),由优酷客户端链接优酷网服务器进行影片的播放。且供HTC手机”视频”软件搜索的影片列表范围和信息完全由合一公司提供。为证明上述内容,宏达公司提供了其公司员工与合一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电子邮件往来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如下内容:2012年1月16日,优酷无线终端业务总监徐×向宏达公司技术开发部员工谌×发送主题为”答复:followups”的邮件,邮件称”优酷授权内容使用优酷播放器播放,是没有法律风险的。”2012年1月29日,宏达公司技术开发部员工谌×向其自己发送主题为”关于HTCVideos的下一步”的邮件,并将邮件内容密件抄送给了包括徐×在内的多名人员,邮件附有”HTCVideos第三方播放器需求.docx”的附件,该附件写明”HTCVideos是HTC基于Android平台规划的一套视频聚合应用,该应用在后端接入各家合作方的视频内容,播放时根据来源不同,选择相应该合作方的视频播放器进行播放。”2012年1月30日,徐×就上述邮件回复称会尽快协调产品、技术配合。2012年2月1日徐×向谌×发送了主题为”优酷可提供的内容数量,还请查收,多谢”的邮件,邮件列明了优酷可提供的各分类视频的具体数量。2012年9月29日,谌×与优酷土豆集团无限终端业务高级经理洪×就videos的youku接口不稳定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讨论。迅雷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邮件内容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称公证的邮件是通过outlook导出来的,有改动的可能性,故不认可涉案影片来源于优酷服务器。迅雷公司还称即使宏达公司不是直接提供了涉案影片的播放,也主张其构成间接侵权。另查二,诉讼中合议庭组织对公证购买的涉案手机进行了勘验。将涉案手机连接网络后,运行手机中内置的”视频”程序,无法搜索到涉案影片,随机选择其他影片可以进行正常播放。将电脑联网后,打开IE浏览器,进入到优酷网首页(网址为www.youku.com),可以搜索到涉案影片并进行在线播放。优酷网显示的对涉案影片的介绍与侵权公证中涉案手机显示的影片简介内容不一致。宏达公司称在涉诉后已经屏蔽了涉案影片的搜索结果。另查三,华信通公司认可涉案手机系其销售的,称宏达公司是涉案手机的供货商,宏达公司对此说法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迅雷公司提交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DVD光盘、《授权书》、(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0284号公证书、(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3143号公证书,宏达公司提交的《软件授权许可协议》、《软件许可协议》、(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494号公证书、《授权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迅雷公司对涉案影片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宏达公司、华信通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迅雷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关于迅雷公司对涉案影片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获得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实施者提出主张。本案中,根据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涉案影片《古宝奇缘》的署名情况,结合相关署名单位出具的《授权书》,可以确认迅雷公司已经在权属方面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迅雷公司取得了涉案影片《古宝奇缘》在中国大陆地区2011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故其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权利。第二,关于宏达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迅雷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首先,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宏达公司与合一公司于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及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签有合作协议,双方存在合作关系。虽宏达公司未能提交其与合一公司在2012年7月31日至2013年1月1日期间的合作协议,但其提交的电子邮件公证显示双方的相关人员于2012年9月29日就手机视频软件的技术问题有过协商。虽迅雷公司对该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电子邮件的内容予以确认,且考虑到软件合作通常具有连续性,综合宏达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应当认定在侵权公证期间,宏达公司与合一公司就涉案手机视频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存在事实上的合作关系。依据协议的相关约定,双方的合作模式为合一公司向宏达公司提供客户端播放器预装到宏达公司手机内置的视频软件中,合一公司向宏达公司提供接口,当用户需要播放通过手机视频软件搜索到的涉案影片时,视频软件通过调用接口启动优酷客户端播放器,由优酷客户端链接优酷网服务器进行影片的播放。侵权公证亦显示在涉案影片播放过程中出现有”yk.player”及”YOUKU优酷即将为您播放”的字样。因此本院认定宏达公司与合一公司系基于搜索链接技术的合作关系。其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应当以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条件。本案中,虽迅雷公司授权合一公司在线播放涉案影片,但迅雷公司所授权的终端中不包括宏达公司所称的yk.player播放器,且授权书明确排除了合一公司与第三方的合作使用或授权使用,故应当认定合一公司通过yk.player客户端播放器提供涉案影片超出了迅雷公司的授权范围,属侵权行为。再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中,虽宏达公司提供的系搜索链接服务,但其主观上应当知道通过被链的客户端播放涉案影片系侵权行为。理由如下:第一,侵权公证显示,涉案手机的视频软件界面设置了首页、精选及推荐的分类,通过涉案手机内置的视频软件搜索涉案影片时,搜索结果有且只有两个。点击第二个搜索结果后显示有关于涉案影片的年份、地区、类型、时长、播放次数、导演、演员、剧情简介等信息,且优酷网显示的关于涉案影片的简介信息与涉案手机内置”视频”软件提供的剧情简介不一致。由此可见宏达公司并非简单的提供通道服务,而是实施了包含选择、整理、推荐在内的编辑行为。第二,宏达公司与合一公司的合作模式也并非普通的开放式搜索链接模式,而是由合一公司向其开放特定的接口,提供特定的片源的定向链接。这种链接模式决定了宏达公司在传播涉案影片时的参与程度更高,其负有比普通网络服务提供商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有合理理由知道迅雷公司对合一公司的授权范围和限制条件,故宏达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就其涉案行为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第三,关于华信通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迅雷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华信通公司销售的涉案手机具有合法来源,且其未参与提供涉案影片的行为,不应就此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华信通公司销售的涉案手机中包含可提供涉案影片在线观看服务的内置软件,故华信通公司应承担停止销售涉案手机的责任。迅雷公司要求华信通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迅雷公司关于宏达公司的相关涉案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本院将依据本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因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本院将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宏达公司的侵权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宏达通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通过HTCt328d型号手机内置的”视频”软件提供涉案影片《古宝奇缘》的在线观看服务行为;二、被告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内置”视频”软件可在线观看涉案影片《古宝奇缘》的HTCt328d型号手机;三、被告宏达通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宏达通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由被告宏达通讯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纪淑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