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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在南方打工期间认识,2008年5月14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生一女儿取名李欣,现随原告生活。女儿出生后,被告返回南方打工,自2010年春节后,双方再无联系,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8年5月14日在澄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9月5日生一女取名李欣,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10年春节后被告前往南方打工,双方再未联系,被告亦未尽任何家庭义务,原告诉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将案件移送我院进行审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与被告之父李世成调查笔录、本院与原告谈话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但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性格差异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矛盾,被告不履行任何家庭义务,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准许。因婚生女长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暂随原告生活较宜,至于被告应承担孩子抚养费待其出现后可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子李欣暂随原告陈某某生活,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智斌代理审判员  王志升人民陪审员  惠社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