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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民字第003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茂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茂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320-1号申请执行��陕西茂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元路18号289号房。法定代表人肖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路259号。法定代表人许宝鸿,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陕西茂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茂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茂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69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经双方结算,申��执行人陕西茂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放弃利息后,收取执行案款110万元,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扣除执行费16900元,将剩余款项483100元返还给被执行人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执行员 王治水执行员 吕海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佘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