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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5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5217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元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元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217号原告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24940-1,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陆建明,。委托代理人火玲,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华,男,汉族,1964年4月19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范元根,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元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义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