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晓冬与连云港同达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冬,连云港同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784号原告王晓冬。被告连云港同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洪门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徐同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冬与被告连云港同达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晓冬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月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增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