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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青岛森逸国际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诉青岛利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森逸国际船舶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利龙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青岛森逸国际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利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森逸国际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利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并实际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森逸国际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566.5元,由原告青岛森逸国际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茂太人民陪审员  李天勤人民陪审员  徐来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