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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赵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刑初字第6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鹏,男,1987年6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5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3]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鹏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明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鹏伙同于传生、周攀、许义国(均已判刑)、“眼镜”(身份不明)五人驾车窜至浦江县浦阳街道南江路四区7排3号吴某家,撬卷拉门入室,盗走水晶灯饰球97箱,价值人民币42336元。2、2009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鹏伙同于传生、夏万元(已判刑)、许义国、“眼镜”五人驾车窜至浦江县仙华街道中埂蒋村蒋某家,撬卷拉门入室,盗走水晶珠子30箱,价值人民币38033.3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3、2009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鹏伙同于传生、夏万元、许义国、“眼镜”五人又驾车窜至浦江县仙华街道中埂蒋村朱某家,撬卷拉门入室,盗走烫钻数百公斤,价值人民币101314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综上,被告人赵鹏参与盗窃作案三起,共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81683.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处理犯于传生、夏万元、周攀、许义国的供述,被害人吴某、蒋某、朱某的陈述,证人赵某、张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有良代理审判员  蒋寒冰人民陪审员  黄光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潘连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