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兰某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1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6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指控:2013年3月至6月,被告人兰某甲多次携带非法购买的猎枪和子弹,到苍南县××村大寨尾附近的山地进行打猎,尔后将该枪支和子弹藏在灵溪镇××村××号房内柴堆里。同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在该房柴堆里查获1只猎枪和10发子弹(已收缴)。经鉴定,被告人兰某甲非法持有的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兰某乙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追缴物品决定书、枪支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兰某甲持有枪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具备管教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甲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兰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