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行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淑清与北京市朝阳区审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清,北京市朝阳区审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朝行初字第381号原告韩淑清,女,1952年5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审计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甲26号。法定代表人刘野,局长。委托代理人孙颖,北京市朝阳区审计局工作人员。原告韩淑清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审计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淑清诉称,2010年1月,小红门乡政府违法将原告房屋划在绿化隔离带内,并强迫原告与小红门乡腾退办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然而,原告依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国土资源部公开小红门乡纳入北京市绿化隔离带项目的相关资料,该部答复称,没有受理此项目。另外,北京市政府也没有公布将小红门纳入绿化隔离带项目的批准文件。可见,小红门乡政府将原告房屋纳入绿化隔离带建设项目,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小红门乡政府违法将原告异地安置,提供的房屋不能办理任何产权手续。另外,小红门乡政府在原告房屋位置上建设的商品房,全部对外出售。事实上,小红门乡政府既没有按照北京市政府要求建设绿化隔离带,也没有实现首都北京的真正绿化,更没有将原告原地安置。可见,小红门乡政府一方面假借建设绿化隔离带之名,非法强迫原告搬离,另一方面进行房地产开发,牟取非法暴利。并且,乡村干部侵占了原本属于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小红门乡政府这种阳奉阴违的做法,不但玷污了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名誉,更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事实上,小红门地区拆迁补偿存在严重的问题。拆迁补偿款既没有公开,也没有足额到位。基于此,原告向被告申请涉案的政府信息。然而,遭到拒绝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上述政府信息,是被告的法定职责。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告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原告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然而,被告拒绝依法行政,拒不公开。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朝阳区审计局(2012)第65号-不存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判令被告公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80号韩淑清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所签协议在审计局审计记录信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韩淑清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韩淑清针对北京市朝阳区审计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淑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韩淑清。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世奎代理审判员 秦齐祺人民陪审员 贾玉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初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