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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盛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民初字第3122号原告:盛某。被告:何某。原告盛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高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被告��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某诉称,2012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至今尚未生育,婚前感情一般。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比较短,缺乏了解,且双方的性格差异比较大,兴趣爱好不同,难以沟通,故婚姻基础较为脆弱。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又使夫妻感情日趋冷漠,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于2013年2月9日分居至今未有联系。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何某辩称,相处中被告也有受不了原告的地方。有些地方被告对原告还是可以的,被告想听听原告所谓的感情破裂是什么意思。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年××月××日在绍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致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2月9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法受到保护。原、被告经恋爱、了解,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初感情尚好,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产生一定矛盾,造成夫妻间感情不睦,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多从维护家庭稳定角度考虑,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耐心沟通、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信任,夫妻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盛某要求与���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