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刘某甲,女。被告刘某乙,女。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60元(免交)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