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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空间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王光杨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空间艺术有限公司,周建,王光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自贡市空间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林志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学兰,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德青,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男,,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廖涛,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杨,男,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廖涛,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空间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王光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空间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9.23元减半收取1934.60元,由原告自贡市空间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