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05号原告:赵某某,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信某某,男,1950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