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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05号原告:赵某某,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信某某,男,1950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