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86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