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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永虎与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虎,贺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王永虎,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贺博,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永虎诉被告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虎诉称,2011年12月13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7000元,当时双方约定,月息2分,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推脱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该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贺博辩称,借条是自己书写,欠原告27000元属实,也有利息,但自己无力偿还,要求分期分批归还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贺博贷款买车,后因无力还贷,由原告王永虎用自己资金替被告贺博还清贷款27000元。2011年12月13日,被告贺博向原告王永虎出据借条一张,借条上书写借王永虎现金27000元,利息二分。借条上有见证人胡亚辉签名。后原告王永虎多次催要,被告贺博一直未归还该笔借款。2013年6月3日原告王永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贺博清偿借款27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二分计息至清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又查明2013年7月中旬被告贺博曾给付王永虎5000元用于清付部分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永虎要求被告清偿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贺博已经给付的部分利息应在清偿时予以刨除。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贺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王永虎借款27000元,并从2011年12月1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清付利息至2013年6月3日(贺博已给付的5000元利息应予刨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元,由贺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双红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喜建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