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若俊与刘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若俊,刘明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415号原告王若俊,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马言清。被告刘明俊,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若俊与被告刘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若俊撤回对被刘明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刘明俊负担。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