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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若俊与刘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若俊,刘明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415号原告王若俊,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马言清。被告刘明俊,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若俊与被告刘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若俊撤回对被刘明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刘明俊负担。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