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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徐友新与汪元平、芜湖万辰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友新,汪元平,芜湖万辰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车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60号原告:徐友新,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委托代理人:宋文君。委托代理人:陈昊。被告:汪元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被告:芜湖万辰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元平。被告:车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友新诉被告汪元平、被告芜湖万辰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被告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友新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2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友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汪元平、被告芜湖万辰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被告车勇所有的财产在2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