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兰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李亚君与李时洪、胡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君,李时洪,胡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兰溪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人拟稿人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兰商初字第426号原告李亚君,被告李时洪。被告胡晓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君与被告李时洪、胡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时洪、胡晓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君撤回对被告李时洪、胡晓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99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亚君负担。审 判 长 陈子薇审 判 员 陈伟生代理审判员 王妮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