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朱颂元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颂元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象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朱颂元,农民。申请人朱颂元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0)甬象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朱颂元死亡。经查,被宣告死亡人朱颂元现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朱颂元死亡的(2010)甬象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奚巧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