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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朱颂元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颂元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象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朱颂元,农民。申请人朱颂元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0)甬象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朱颂元死亡。经查,被宣告死亡人朱颂元现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朱颂元死亡的(2010)甬象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奚巧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