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伯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155号原告伯某。被告马某。原告伯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某年某月某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现年25周岁。婚后,被告常常以做买卖为名离家出走,并将家中钱物全部带走,十几年来未给原告及孩子一分钱,对家庭不管不问,原告仅靠自己的微薄收入供养孩子上学。被告自某年某月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已分居长达八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某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女马某甲,现已成年。某年以后,双方时因家庭琐事争执。某年某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并无联系。诉讼中,原告要求不处理夫妻财产;经本院向原、被告的邻居王某、张某进行调查,王某、张某证实:已多年未见到被告。2013年6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被告于某年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分居已达八年,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原告要求不处理夫妻财产,被告亦未到庭,双方的夫妻财产无法查实,本案可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伯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迎辉代理审判员 路晓莉人民陪审员 王伟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