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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周云与金放荣、龙游天池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金放荣,龙游天池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石珍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278号原告周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波。被告金放荣。被告龙游天池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翼虎、左文辉。被告石珍明。原告周云与被告金放荣、龙游天池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石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云诉称,2013年4月2日,被告金放荣因经营需要到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二分利计付,同时由被告龙游天池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石珍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无果,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要求被告金放荣归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日起按月息2分计付,被告龙游天池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石珍明负连带还款责任的。本院认为,金放荣涉嫌以民间借贷名义诈骗,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影响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 昱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人民陪审员  邱益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莫小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