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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在线九州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1248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北京来福士中心办公楼第二十层2003-2005单元。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飞,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在线九州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北京摩擦材料厂)10幢113室。法定代表人陈湘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在线九州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巫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