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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保字第08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军坡与被申请人王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二)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坡,王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08141—1号申请人:王军坡,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冠林,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保字第081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冠林所有的位于长葛市八一路中段南侧的房屋(房产证号为000016**号)一套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冠林所有的位于长葛市八一路中段南侧的房屋(房产证号为000016**号)一套的查封。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秦留海审判员 曹东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