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保字第08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军坡与被申请人王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二)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坡,王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08141—1号申请人:王军坡,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冠林,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保字第081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冠林所有的位于长葛市八一路中段南侧的房屋(房产证号为000016**号)一套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冠林所有的位于长葛市八一路中段南侧的房屋(房产证号为000016**号)一套的查封。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秦留海审判员 曹东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