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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新法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陈参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参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韶新法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参览,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2013年4月10日因本案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辩护人吴镜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参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参览及其辩护人吴镜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张维友与杨建辉、张桂章去到新丰县回龙镇来石村陶瓷工业园的天恩公司找天恩公司的老板商量结算工程款,后因工程款未能结算,张维友与杨建辉等人将一辆车牌号为粤FAP6**皮卡汽车停在天恩公司的大门口。至当天19时许,张维友与杨建辉、张桂章去到天恩公司大门将皮卡汽车开走时,被告人陈参览等人手持铁棍将张维友打伤。被害人被打后马上离开了现场,被告人陈参览等人又将被害人停放在那的牌号码为粤FAP6**皮卡汽车挡风玻璃、车头大灯、尾灯、汽车轮胎、仪表台等毁坏。经新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维友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毁坏的粤FAP6**皮卡汽车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参览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参览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不是事实。我有动手砸对方车牌号为粤FAP6**的皮卡车辆。我是被他们其中一个人按倒,所以我才还手,只是打了按倒我的那个人,我也没有用铁棍打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开车堵住天恩公司门口,才引发本案,被害方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人陈参览责任。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属临时起意犯罪。3、陈参览自愿认罪。4、被告人的行为是属防卫过当。5、致张维友轻伤(左手)的不是陈参览。6、参与殴打被害人的年轻人不是陈参览组织安排的,与陈参览没有任何关系。建议对被告人陈参览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张维友与杨建辉、张桂章等人去到新丰县回龙镇来石村陶瓷工业园的天恩公司找天恩公司的老板商量结算工程款,后因工程款未能结算,张维友与杨建辉等人将一辆车牌号为粤FAP6**的皮卡汽车(福田牌)停在天恩公司的大门口。见此情形,天恩公司保安陈参览被公司领导叫到现场处理此事。至当天19时许,双方因车辆赌住大门一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陈参览和一些在场的当地年轻人手持铁棍对张维友等人进行殴打。被害人被打后跑离现场,被告人陈参览等人又用铁钩等工具将牌号粤FAP6**的皮卡汽车挡风玻璃、车头大灯、尾灯、汽车轮胎、仪表台等毁坏。经新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维友左肱骨远端髁上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毁坏的粤FAP6**的皮卡汽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5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参览供述,2013年2月1日中午12时许,我接到天恩公司张帮元的电话,他说有一台车将公司的大门堵住了,叫我上去处理一下。我接完电话后就去了公司,我看到有六七个讨债的人在公司门口,然后我就上去叫他们把车开走,不要将车堵住了公司的大门,如果是公司欠你们的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追讨。那几个人也不理我,然后我就去了值班室。到下午16时至17时左右,周围来了很多来石村的年轻人,18时左右,因张帮元的车放在公司院里出不来,所以我就打电话给来石老年理事会的陈艳恒,陈艳恒上来后就和张帮元去那几个人住的地方,叫他们把车开走,等张帮元的车开出来,然后那几个人就到了公司门口,有一个司机将车开走,等张帮元的车出来后。那个司机又将车堵了回去。我就叫不要再将车堵在公司门口了,但那个人还将车开过来,我就拿起手中的铁钩砸向汽车,然后就有两个人跑上来想打我,我就将手里的铁钩打过去,也不知道打到谁。因为当时周围来石村年轻人看到那几个人要打我,所以也冲了上来打他们几个人,当时场面上很多人,那几个人有没有被打到我也不太清楚,当时也已经开始在砸车了,我当时就拿着铁钩砸汽车的玻璃,四周都打过去,总之就是乱砸,周围也很多人在砸,把那台车砸坏之后,大家都散了,我接着就回家吃晚饭了。是我先砸车的,我先拿铁钩往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去,接着往车身四周的玻璃都砸过去,当时很生气,不停地砸了十几分钟。被砸的车是一辆的士头(皮卡),车身为绿色,车的牌子、车牌号码等记不清了。2、证人证言:(1)、证人张维友证言,证实2013年2月1日14时30分,我们本来是过去天恩公司结算工钱,大概在16时许,我们从天恩公司出来,然后把一辆皮卡车停在了天恩公司门口。大概到了18时接近19时,就有人来我们工棚找我们,叫我们把车开走,说他们有一辆车要出去,我当时就和我公司的人过去,当我们到了后,我们公司的司机小杨就将车开走,接着他们公司的面包车也开了出去,司机准备调头的时候,天恩公司的保安拿了一个铁钩去砸车,我们公司的张桂章用手去抓住保安的铁钩,接着那个保安又拿起铁棍向张桂章打去,一棍打到手,一棍打到背,张桂章就跑开了。当时旁边的年轻人也围了过来,保安又用铁棍打了一铁棒我们公司的小杨的后脑,接着我也被围上来的年轻人打了一铁棒左手,当时看到他们很多人手上都拿着铁棒,我们就开始跑,在跑的时候,那个保安还打了一棍我左肩部,当时我们几个人就跑回我们公司的工棚,也关好门躲了起来,车就没有开走,但我们听到了他们在砸车的声音,我也没有回去看,接着我们就打电话报警,打我们的人有一个是天恩公司的保安,其他的不认识。(2)、证人张桂章证言,证实2月1日下午,大概18时许,我就回去我们公司的工棚吃晚饭了,后来就有人说天恩公司有辆面包车停在天恩公司里面不方便出去,叫我们公司的的士头汽车往外挪一下,我们就说吃完晚饭就去将车开走。晚饭后,我和张维友、杨建辉等人就去到天恩公司大门口,我就看见我们公司的的士头汽车停在天恩公司的大门口。天恩公司的保安见我们来了就叫我们将的士头汽车开走,杨建辉就上车去将的士头开走,那辆在天恩公司里面的面包车也出去了。然后,司机准备将车调头开走的时候,那个保安拿了一个铁钩去砸车,我就用手去抓住保安的铁钩,那个保安就用手掐住我的脖子,而那些被保安叫来的人就开始用铁水管打我,我就被打到右手手腕关节和背部部位,接着我就挣扎跑到我们公司的工棚后面去了。不一会儿,我就听到天恩公司大门处有玻璃被砸碎的响声了,接着就有人报警了,你们派出所的民警也到场出警了,见派出所民警来了,我也出去天恩公司大门,看见我们公司的的士头汽车被毁坏了。被毁坏的车辆系一辆黑色福田牌的士头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粤FAP6**,该车的全车车身玻璃、车架外壳多处、前后车灯、仪表台、全车轮胎等被毁坏。(3)、证人杨建辉证言,证实2013年2月1日15时许,我们公司的两个张经理去找天恩公司的老板谈工钱。大概吃完晚饭后,天恩公司有个自称是本地人说要开走他的面包车,因为车停的位置让他们公司的车出不来,叫我将车开走,当时我们公司的几个人就到了天恩公司门口。保安就叫我们将车快点开走,要不,让我们不好过年,然后我就将车挪开,接着他们公司的面包车也出去了。当我准备将车调头,但是死了火,保安就用铁钩想来打我,被我们公司张桂章老板拉住。这时,就有一位青年仔拿了一条铁棍给保安,接着我就从车上下来,下来的时候,我看到在天恩公司路口附近停有一辆皮卡车,四五个人从车上每人拿了一条铁棍向我们追来,接着我就被保安用铁棍打了我的后脑,我就蹲下身用手抱着头部。当时,我们公司的张维友老板过来拉我,在拉我的时候,他被保安打了一下左手手部。然后我就跑,在跑的时候,保安还打了一棍张维友老板。当时是他们追着我们打,车就丢下在天恩公司门口,我们跑到公司的工地躲了起来。我们到公司工地后,听到我们的车的玻璃被人砸碎的声音,接着我们公司的人就报警了。那辆被砸的车是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4)、证人陈艳恒证言,证实昨天下午17时40分许,我接到回龙镇来石村天恩公司保安陈参览的电话,说有人开车堵了他们天恩公司的大门,因我是来石村老人理事会的会长,所以叫我过去处理一下。于是我就过去天恩公司,看到一辆黑色的人货车停在了天恩公司大门口的正中央,把天恩公司的大门堵住了。不到20分钟,那四五个中年男子就到了天恩公司的大门了,我和陈参览、张帮元就出去大门口。出去后,陈参览就叫他们把车开走,对方就有一个身材较瘦小而且头有点光的人,说我就是不开走,你们想怎么样,是不是想打架,接着陈参览就和他们吵了起来。之后就有一个司机走上车去想开车走,对方就有一个男子过去叫那个司机不要开车走,陈参览就过去指着那个司机叫他把车开走,这时候一个身材较高大的男子过去想用拳头打陈参览没有打到,被我劝开了,但是对方那个身材较瘦小的男子就去捡石头,陈参览就用手上的铁棍去打那个身材高大的工人,那个身材较瘦小的冲过来时陈参览又一铁棍朝他打过去了,我就叫他们不要打了,但是他们不听,陈参览打完那两个人后就用铁棍去砸那辆停在天恩公司门口的人货车了,后面就有四五个本地年轻仔冲过来了,我和张帮元见场面混乱,害怕自己也被打,于是我就离开了现场。陈参览所持铁棍长约1M,直径约1.2CM,是实心圆柱形铁棍。(5)、证人张帮元证言,证实2013年2月1日,我回到公司大门口的时候我就发现往我们公司大门口被一辆皮卡车堵住了大门,于是我打电话给我们公司的保安陈参览,并且跟他说现在有人用车堵住了我们公司的大门,叫他过来处理一下。我去那三个男子住的地方跟他们交涉后回到天恩公司办公室,后来陈参览过来了,我将情况跟他说了一下,接着他就说去找那三个男子叫他们把车开走,但是一直到吃完饭的时候陈参览也没有找到那三个中年男子,吃过晚饭后,来石村的陈艳恒也过来了,陈艳恒和我一起找那三个男子理论后回到公司没多久,他们三个人就过来了,其中一个男子就将堵在我们公司大门的皮卡车开走,我就马上开我的车回家了,之后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清楚了。3、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意见,证实被故意毁坏的粤FAP6**北京福田牌萨普征服者小型普通客车的综合鉴定价格为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张维友左肱骨远端髁上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张桂章损伤程序度不构成轻微伤。5、辨认笔录:证实张维友、张桂章、杨建辉辨认出陈参览就是天恩公司的保安,就是该人于2013年2月1日晚上在天恩公司门口参与打人和砸车的人。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作案现场情况。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参览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轻伤,同时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参览犯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一方将车赌在天恩公司的大门,妨碍了天恩公司车辆的进出,但被告人没有选择正确的途径去处理,而是采取非法手段,故意伤人并毁坏他人财物,对此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但不是重大过错。2、被告人没有如实交待用铁棍打人及伤害他人经过的相关事实,不能认定为自愿认罪,认为是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是在受到被害人伤害时,出于防卫而造成对方受伤,认为是防卫过当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对认为致张维友轻伤(左手)的不是陈参览所为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不论张维友的左手是否为陈参览所伤,但有充分证据证实陈参览参与了故意伤害,并不影响陈参览构成故意伤害罪。5、对第2、6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建议对被告人陈参览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参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素  文审 判 员 黄  少  宏人民陪审员 陈  艳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春容(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