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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六安市祥和机械阀门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六安市祥和机械阀门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园。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市祥和机械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岳大海,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仅被执行人的股东谢贻祥给付人民贻币六万元,且为作为债务清偿的担保人答复余款在2016年中秋节前还请,到期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六安市祥和机械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为:岳大海、谢贻祥、杨怀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岳大海、谢贻祥、杨怀国在被执行人六安市祥和机械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冻结期限为叁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股权,不得设定质押解或者其他权利负担,并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二、被执行人六安市祥和机械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岳大海、谢贻祥、杨怀国如需转让股权或出售公司资产,须向本院申报,在还清欠款后方可进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付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