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临海市××××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临海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林××。被告:临海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姚宅村。法定代表人:姚××。原告朱××诉被告临海市××××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被告临海市××××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起诉称:2011年3月,被告为建造道路,将水泥路面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于2011年4月10日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2011年11月10日工程某验收。经结算,扣除被告已付工程款后,至2011年11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计223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从2012年2月10日开始,工程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因被告不能按约付款,后双方口头约定自2012年5月10日开始,月利率调整为1.2%。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至2012年9月18日,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179773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9773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2年9月1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庭审过程中,被告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要求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12年9月1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被告临海市××××村民委员会答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但被告现没钱,无力支付工程款。原告朱××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关于姚宅村砼道路工程结算的协议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工程承包关系及工程结算造价的事实。证据二、欠条1份,拟证明2011年11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23000元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证据三、工程款清单1份,拟证明原告付款情况以及被告现尚欠工程款179773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临海市××××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3月将村砼道路工程发包给原告朱××。2011年4月10日,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2011年11月10日,工程验收。同一日,原、被告就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23000元。双方约定工程款于三个月内付清,如未付清,从2012年2月10日开始,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最迟不超过2012年5月10日前付清。后被告未付清工程款,原、被告口头约定从2012年5月10开始,月利率调整为1.2%。结算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包括本金及利息)。截止2012年9月18日,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179773元。本院认为:被告临海市××××村民委员会将村砼道路工程发包给原告朱××。原告朱××按约施工,现工程某验收后已投入使用,双方就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对付款期限及工程款利息等作了约定,被告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以缺少资金无能力支付为由未予支付,显属不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海市××××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工程款179773元,并支付原告朱××工程款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12年9月10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7元,减半收取2183.50元,由被告临海市××××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款专户信息--开户名: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51×××8000015,开户行:台州银行,注明民一庭执行款】代理审判员 周玲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