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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志远与康鹏飞民间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志远,康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孟志远,男,汉族。被执行人康鹏飞,男,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孟志远于被执行人康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审结。该案(2012)大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未果,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公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一部丰田轿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康鹏飞所有的丰田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上述车辆不准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贵执行员  贺平执行员  郭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