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志远与康鹏飞民间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志远,康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孟志远,男,汉族。被执行人康鹏飞,男,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孟志远于被执行人康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审结。该案(2012)大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未果,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公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一部丰田轿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康鹏飞所有的丰田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上述车辆不准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贵执行员 贺平执行员 郭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