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商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东台市华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华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瓜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商初字第698号原告东台市华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安时路红庄联中。法定代表人陈玉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宗荣,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瓜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瓜埠山社区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林小宁,负责人。原告东台市华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瓜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俊卫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侯宗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台市华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供应医疗器械,截至2013年7月,被告尚欠原告33795.5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755.5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后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瓜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2013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函一份,载明:“对账函六合区瓜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科:应审计部门审查工作需要,本公司至2013年7月底与贵单位账面显示欠款数额为33795.5元人民币,贵单位账面显示数额欠款为33795.50元,请贵单位予以配合,如实填写欠款数额,谢谢配合!六合瓜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科(南京市六合区瓜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印)东台市华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财务科(东台市华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2013年7月30日”。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对账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买卖关系向被告出具对账函,被告在该对账函盖章确认,表明对所欠款项的认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该对账函并未载明还款日期,原告主张利息起算日期自2013年8月1日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起算日应为起诉之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瓜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台市华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33795.5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东台市华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请。被告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5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该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薛俊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