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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南方艾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卢现现、权金科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南方艾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卢现现,权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83-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南方艾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平,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卢现现,男,汉族,现年38岁,住宝鸡市扶风县午井镇枣园村。被执行人权金科,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5日,宝鸡机床厂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方豪花园*号楼。宝鸡市南方艾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卢现现、权金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卢现现、权金科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宝鸡市南方艾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662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权金科的工资收入后于2013年6月24日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0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当即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880元被执行人权金科也已交纳,至此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国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