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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燕诉被告谢明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燕,谢明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保字第250号原告:张燕,女,四川省高县人。被告:谢明琍,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谢明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谢明琍所有的川QS……号奥迪Q5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0万元部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谢明琍所有的川QS……号奥迪Q5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0万元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恬 百度搜索“”